電鍍廠廢氣處理設備 鹽城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企業的電鍍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電鍍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電鍍廠廢氣處理設備 鹽城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應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放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